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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折價發行股票之會計處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玖拾年拾壹月拾陸日

發文字號:(九0)台財證(六)字第00六一二二號

主  旨:公開發行公司折價發行股票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表附註應揭露事項,應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遵照辦理。

說  明:

一、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九十年二月九日(九十)基秘字第0二九號函釋辦理。

二、於公司折價發行股票之會計處理,業經基金會前揭函釋示在案;嗣後公開發行公司若有以低於面額價格折價發行股票者,應於發行時以面額貸記普通股股本,其面額與發行價格間之差額應先借記同種類股票溢價發行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則借記保留盈餘項下之未分配盈餘。

三、另公開發行公司有折價發行新股者,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第七款規定,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公司歷次折價發行股票之日期、發行股數及價格等相關事項。

(研發部9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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