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審計
長期股權投資有無重大影響力如何判斷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17段規定,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二十以上,應採用權益法評價。但有證據顯示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無重大影響力者不在此限。
二、是否有重大影響力除考量持股比例外,另應考慮實際狀況,例如:被投資公司之多數股權係集中於少數股東,且該少數股東經營被投資公司時,無須考量投資公司之意見。
投資公司無法取得被投資公司之董事席次。
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簽定協議,約定投資公司放棄重大影響力。
因被投資公司之反對(如被投資公司向主管機關提出控訴或申請仲裁),而使得投資公司之重大影響力受到質疑。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0)基秘字第205號函
李聰明
9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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