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F Logo

Printer Friendly Icon 會計審計

公司折價發行股票之會計處理

一、修正後公司法已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經總統令公佈施行,其中第140條允許公開發行公司以低於面值之價格發行股票。

二、公司若以低於面額價格折價發行股票,於發行時應以面額貸記普通股股本,其面額與發行價格間之差額應借記同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溢價發行股票之資本公積。若資本公積不足,則借記未分配盈餘。

資料來源:財政部證期會(90)台財證(六)字第006122號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0)基秘字第029號函﹞
李聰明
90/12/17

< Back

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