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審計
會計師對於公司重編後財務報表出具查核報告之日期應如何辦理
(一) |
會計師對公司原編財務報告,如因查核範圍受限制而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嗣因主管機關函請該公司確實提供相關資料洽會計師重行查核,致其重編財務報告,由於會計師係於原查核報告日後始獲悉該事實,依審計準則第三十號公報「期後事項」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會計師應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對修正後之財務報表提出查核報告,並以查核程序完成日期為查核報告之日期。 |
(二) |
若會計師原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且該保留意見係因公司所編財務報表違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由於該事實於原查核報告日前即為會計師所獲悉,且已蒐集充分證據,後經公司修正重編財務報表,此情事非屬期後事項,故不適用審計準則第三十號有關期後事項之規定。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三號規定,會計師對修正後之財務報表變更其查核意見(由保留意見改為修正式無保留意見)時,重新出具查核報告之日期與原查核報告之日期得相同。 |
資料來源:財政部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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