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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Friendly Icon 會計審計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五條 資本公積指公司因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權益,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價、庫藏股票交易溢價等項目。
前項所列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
第三十四 條營業外收入及費用指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之收入及費用,包括利息收入、利息費用、投資損益、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等。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應分別列示;投資損益、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得以其淨額列示。處分資產之損益應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收入及費用或非常損益。
第四十條 業主權益變動表為表示業主權益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表;其項目分類與內涵如左:
  一、 資本或股本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
  二、 資本公積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
  三、 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應包括左列內容:
    (一) 期初餘額。
    (二) 前期損益調整項目。
    (三) 本期淨利或淨損。
    (四)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分派股利等項目。
    (五) 期末餘額。
  四、 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
  五、 累積換算調整數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
  六、 庫藏股票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
  前期損益調整、不列入當期損益而直接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損益項目,如換算調整數及資本公積變動等項目所生之所得稅費用或利益應直接列入各該項目,以淨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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