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審計
證期會(九一)台財證(六)字第00一二四一號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一0六)新生南路一段八十五號
傳 真:(0二)八七七三四一三四
受文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速 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九一)台財證(六)字第00一二四一號
附件:
主 旨: |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持有興櫃股票之會計處理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遵照辦理。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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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開發行公司持有興櫃股票應採成本法評價,並於財務報表附註及科目明細表揭露屬係興櫃股票者。 |
二、 |
另本會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九○)台財證(六)第○○六一二三號函補充「公開發行公司出售資產三年內買回之會計處理」規定,其適用範圍原不含上市、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含興櫃股票)之有價證券,惟配合興櫃股票之評價應採成本法評價,故公開發行公司對興櫃股票仍應適用本會七十九年七月三日(七九)台財證(一)第○一四二六號函有關出售資產三年內再買回應沖銷損益之規範。 |
提供者:湯琴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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