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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期會(九一)台財證(六)字第00一二四一號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一0六)新生南路一段八十五號
傳  真:(0二)八七七三四一三四

受文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速 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九一)台財證(六)字第00一二四一號
附件:

主  旨: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持有興櫃股票之會計處理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遵照辦理。
說  明:  
一、 公開發行公司持有興櫃股票應採成本法評價,並於財務報表附註及科目明細表揭露屬係興櫃股票者。
二、 另本會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九○)台財證(六)第○○六一二三號函補充「公開發行公司出售資產三年內買回之會計處理」規定,其適用範圍原不含上市、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含興櫃股票)之有價證券,惟配合興櫃股票之評價應採成本法評價,故公開發行公司對興櫃股票仍應適用本會七十九年七月三日(七九)台財證(一)第○一四二六號函有關出售資產三年內再買回應沖銷損益之規範。

 

提供者:湯琴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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