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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解釋公司法修正前後資本公積處理疑義

關於公司法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佈刪除第二百三十八條有關資本公積之規定,回歸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之適用,所衍生資本公積相關處理問題,經濟部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邀集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界及法律界等產、官、學代表研商因應措施。

經濟部表示,本次會議獲致共識如下:

一、

「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之會計處理:

九十年度發生者,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收入或非常損益。

八十九年度以前所累積者,依企業自治原則,由公司自行決定要保持為資本公積,或轉列為保留盈餘,惟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且所有數額應採同一方式且一次處理。

二、

資產重估增值在公司法修正後已無須轉列資本公積,惟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二條仍規定應轉列資本公積,在商業會計法未修法前,仍應依其規定辦理。

三、

修正後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其範圍包括:

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

公司因企業合併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權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

庫藏股票交易溢價。

轉換公司債相關之應付利息補償金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可換得普通股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時轉列之金額。

因認股權證行使所得股本發行價格超過面額部分。

特別股或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原發行價格或帳面價值大於所轉換普通股面額之差額。

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普通股認股權證分攤之價值。

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

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

因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

四、

修正後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受領贈與之所得」其範圍包括:

指與股本交易有關之受領贈與:

受領股東贈與本公司已發行之股票。

股東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或依股權比例捐贈資產。

五、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所稱「已實現資本公積」係指「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資本公積,但受領本公司股票於未再出售前非屬已實現資本公積。

 

資料來源:經濟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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