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其範圍包括:
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
公司因企業合併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權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
庫藏股票交易溢價。
轉換公司債相關之應付利息補償金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可換得普通股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時轉列之金額。
因認股權證行使所得股本發行價格超過面額部分。
特別股或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原發行價格或帳面價值大於所轉換普通股面額之差額。
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普通股認股權證分攤之價值。
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
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
因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