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審計
公開發行公司處分資產溢價收入的會計處理原則
證期會表示,在公司法修正後,公開發行公司在九十年度產生的處分資產溢價收入,應以營業外收入處理,不得再轉列為資本公積。若是已出具九十年財報而未依此規定處理,宜重編九十年度財報。若是已發送九十年財報的公司,得在九十一年召開的股東會決議後重編九十年財報,或在股東會後所編製最近期的財報中予以調整。至於九十年度相關期間比較報表,得免予調整,不過需於附註揭露兩期股東權益分類不一的情形。八十九年度以前所產生的處分資產溢價,已轉列資本公積的公開發行公司,應依經濟部的決議,在最近一次股東會決議是否轉列保留盈餘,並在股東會後的最近一期財報中表達揭露。
資料來源: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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