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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損失得分五年攤提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各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或以不良債權折價抵繳合資公司股款,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在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其出售損失或折價損失之攤提年限得為五年。
資料來源:財政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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