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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投資會計處理疑義
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解釋,公司出售長期投資股票,三年內再買回,原出售損益應予以沖銷遞延,遞延之處分利益列為長期股權投資之減項,並將該遞延之處分利益依攤銷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異所選擇之一定年限逐期轉為已實現。
另投資公司對其長期投資若採權益法處理,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時,投資公司僅須註記股數減少,不作任何分錄。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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