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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購回疑義說明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解釋,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之換入房屋與換出土地,若另有現金或其他房地抵價,應以實際換出土地之公平價值加上支付之價款,及取得房屋之公平價值,以兩者間較為明確者作為取得成本,並據以計算該筆土地之處分損益。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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