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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土地列於其他資產項下之評價疑義
土地因辦理地目變更,無法供正常營運使用,依本會(87)基秘字第177號函規定,列於其他資產項下,應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評價。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91.06.27(九十一)基秘字第一九五號)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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