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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Friendly Icon 會計審計

「第三代行動通信特許執照」疑義

內容:

一、甲公司為取得第三代行動通信特許執照所繳交之得標金,與後續基地台之設置、交換設備之完成與電信設備之按裝等是否完工,並無直接相關,故得標金之利息不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之相關規定,故相關利息成本不得予以資本化作為特許執照之取得成本。

二、來函所述甲公司之特許執照成本應於取得特許執照後開始攤銷。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因將於民國107年到期,屆時是否可以展延尚無法令規定,故攤銷期間原則上應俟交通部核發特許執照後至有效期間屆滿或經濟年限較短者攤銷。

三、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91.06.21(九十一)基秘字第一九○號)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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