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審計
公司法修正條文之相關會計處理疑義
內容:
一、(一)股東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所需之技術等抵繳股款者,則公司股票之發行價格,應以所收到資產之公平價值,或股票之公平價值,以其較為明確客觀者為基礎,面額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分則作為資本公積。惟若股東係以營業讓與之方式作價投資者,應依本會(91)基秘字第128號函處理。
(二)企業發行新股以作為受讓另一公司所持有轉投資股份之對價時,若企業與另一公司原係聯屬公司(如母公司與子公司或為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則視為組織重組,企業應以另一公司原持有股權帳面價值或市價較低者作為成本,並以此金額作為投入之資本。若企業與另一公司原非聯屬公司,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或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以所發行股份之公平價值或取得股權之公平價值,兩者較客觀明確者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並以此金額作為投入之資本;惟若另一公司於本次股權發行後與企業成為聯屬公司者,則企業應以取得股權原帳面價值或市價較低者作為成本,並以此金額作為投入之資本。
二、有關分割制度之相關會計處理,應依本會(91)基秘字128號函處理。
三、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91.06.14(九十一)基秘字第一八七號)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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