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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Friendly Icon 會計審計

以股份轉讓之方式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其會計處理疑義

內容:

一、本會(90)基秘字第182號函相關規定就會計學理而言,應僅限於聯屬公司間所發生之營業讓與、股份轉換及分割之會計處理。

二、來函所述金融機構欲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並以其流通在外全部股份與金融控股公司轉換股份時,若金融機構與金融控股公司原係聯屬公司,則於金融機構淨資產帳面價值小於金融控股公司發行股份面額時,金融控股公司應依(90)基秘字第029號函規定,以折價發行股票處理,金融機構之股東則以原帳面價值作為換入股票之成本。本函所稱聯屬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係指持有金融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金融機構過半數之董事。若金融機構與金融控股公司原非聯屬公司,則應就其性質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或本會(85)基秘字第220221號函有關權益結合法之規定處理。惟若須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規定處理時,應另依本會(91)基秘字第028號函規定判斷何者為實質收購公司。若前述非聯屬公司之情況下無法決定何者為收購公司時,則應準用權益結合法之方式處理。

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九十一)基秘字第二○二號)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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