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
公司法第18條
廢止經濟部八十年九月十二日經(八○)商字第二二三四三三號函有關「公司經核准解散登記,尚未清算完結,其公司名稱已不受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一、二項規定之保護」之函釋,並自發文日起廢止。
依據最高法院八十一年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公司設立登記,經主管機關撤銷者,亦為公司解散之原因。公司解散後,尚須經清算程序,了結其法律關係,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即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之範圍內仍然存續,必俟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消滅。」經濟部前揭函釋與上開決議不符,應予廢止。
(經濟部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經(九○)商字第○九○○二一九二三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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