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修正(摘錄自各大報)
經濟部為落實經發會決議,對大陸投資以「積極開放、有效管理」取代「戒急用忍」政策,於昨(20)日正式發布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並自「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修正公告日施行。
投審會表示,該項審查原則須與「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修正公告日時一併生效施行,故該會將依據行政院核定的大陸投資「積極開放、有效管理」執行計畫辦理時程,於明(22)日、後
(23)日召開大陸投資產官學專案小組,積極檢討修正開放項目,預定第一次產業開放項目之檢討,將於30日前完成。
投審會表示,未來將簡化大陸投資項目為一般及禁止兩類,並成立由產官學界組成之專案小組定期檢討大陸投資項目,且改採以企業淨值計算其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上限,以反應投資人公司實際財務狀況,同時取消個案投資金額5000萬美元上限之規定,依個案累計金額之大小,分別適用簡易或專案審查程序,並建立大陸投資動態調節機制,視兩岸關係作必要的調整。
此一修正後的審查原則須併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修正公告時一併實施,因此正式施行日期將視產官學專案小組檢討之進度而定。其相關重點內容如下:
在對大陸投資項目部分,將改採以負面表列方式,明定禁止赴大陸投資之項目,凡不屬禁止類之產品或經營項目,均歸屬為一般類,准許申請赴大陸投資。並依經發會決議由經濟部成立由產、官、學專案小組,每年定期檢討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以適切反應產業需要。
在投資人累計投資金額方面,仍維持原有對個別投資人赴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上限之規定,但將區分為「個人及中小企業」與「實收資本額逾新台幣8000萬元之企業」兩類分別適用。
「個人及中小企業」最高投資額度將由新台幣6000萬元放寬至新台幣8000萬元,但為反應公司經營實況,將改採企業淨值計算其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上限,另為鼓勵資金回流,投資人將大陸投資股本或盈餘匯回者,得扣減投資人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
至於案件審查程序方面,將取消個案投資金額不得逾5000萬美元上限之規定,並以個案累計投資金額2000萬美元為標準,分別適用簡易審查或專案審查二種不同程序。
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2000萬美元以下者,以簡易審查程序辦理,投審會將針對投資人財務狀況、技術移轉之影響、勞工法律義務履行情況及其他相關因素,送會相關單位進行書面審查後逕予准駁,無須提報投資審議委員會之委員會議討論,以加速流程。
若經濟部投審會於投資人備齊完整文件後
1個月內未作成決定,該申請案將自動許可並生效。而個案累計投資金額逾2000萬美元者,則適用專案審查程序,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後,提報經濟部投審會委員會議,審查考量因素須包括有關「事業經營考量因素」、「財務狀況」、「技術移轉情況」、「資金取得及運用情形」、「勞工事項」、「安全及策略事項」等項,若參與審查機關認為個案重大而需政策決定時,則另須由經濟部報請行政院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審查。
另為增訂降低大陸投資對整體經濟之可能風險,將建立大陸投資動態調節機制。經濟部應每年定期或視需要邀集陸委會、中央銀行、財政部、經建會、勞委會、農委會等部會首長參酌「國內超額儲蓄率」、「赴大陸投資占
GDP之比重」、「赴大陸投資占國內投資之比重」、「赴大陸投資占整體對外投資之比重」、「赴大陸投資廠商資金回流情形」、「外匯存底變動情形」、「兩岸關係之狀況」、「國內就業情形」、「其他影響總體經濟之因素」等因素,調整採簡易許可程序之個案累計投資金額上限及個別企業累計投資金額比例上限,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此外,為有效管理赴大陸投資台商,將依新審查原則規定,要求累計對大陸投資逾2000萬美元以上者,定期提供財務報表及投資計畫執行情形,追蹤資金流向,相互勾稽各單位掌握之相關投資資料,加強事後稽核管理工作;另為強化大陸台商產業輔導體系,政府將配合大陸投資政策之調整,整合大陸台商與政府聯繫管道,並協助相關技術及管理服務機構赴大陸服務台商。
研發部 9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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