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
公司法第156條解釋函
△新舊公司法之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適用疑義
按公司法修正案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立法院完成三讀,尚未經總統公布施行。
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上市﹝櫃﹞公司依據現行有效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及相關規定,決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並將開會日期、停止過戶起迄日及主要議案等內容加以公告者,於新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有關前揭股東臨時會之股票停止過戶期間仍可適用施行前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經濟部九十、十一、八經九十商字第0九00二二四三五一0號函)
(溫明郁 90/11/27)
< Back
列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