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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通過後可轉換公司債及認股權憑證換發新股登記適用問題

1.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通過後,公司章程已刪除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額為任意記載事項,該可轉換股份數額由董事會決議變更即可,毋庸再經股東會決議變更章程。然因新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項仍規範公司債可轉換及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之數額,不受同法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為方便同法第一項及第二項股份總數之計算,變更登記表關於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額及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數額之登記仍保留

2.如章程原依舊公司法規定載明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額或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數額,業經董事會決議轉換或認購為股本,章程資本額部分原應經股東會修正,惟因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或認股權憑證為上市、上櫃公司,召開股東會不容易,且公司由董事會決議轉換或認購為股本亦已符合新修正公司法之規定,公司於申辦登記時擬先准其變更登記,至章程不符部分於核准時告知﹁章程不符部分,應提下次股東會修正﹂。如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額或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數額加計已發行股份總數、已發行轉換公司債可轉換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認購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總數及已發行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總數,如超過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時,依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七項規定,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額後,始得為之。

 

資料來源:商業司90/11/27最新消息
提供者:登記部王麗蓉
日期:9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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