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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得不發行股票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經九0商字第09002254560

主旨:公告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該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得不發行股票。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商業司公告
提供者:王麗蓉
日期:9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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