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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代行董事職務不可行
經濟部發布解釋:公司法原規定「董事缺額未及補選而有必要時,得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代行職務」既經刪除,自不可依公司章程規定並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代行董事職務。
資料來源:經濟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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