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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之子公司亦不得買回母公司股票
經濟部發布解釋: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不分本國公司或國外之子公司均有適用,違反者依同條第五項規定,公司負責人賠償責任。(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係規定子公司不得買回母公司股票。)
資料來源:經濟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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