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 business advisers
會計審計
稅務
證券
工商
大中通訊
出版
短期融通資金之對象及短期定義
經濟部發布解釋:公司資金按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貸與對象為公司或行號,其是否為依本國法律設立,尚非所問;又所稱「短期」,係指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之期間;而所稱「淨值」係指資產總額減去負債總額之餘額(即股東權益);至百分之四十之計算應以融資金額累計計算之。
資料來源:經濟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2/18
< Back
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