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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並無「常務監察人」之規定,不生常務監察人列席常務董事會 (公司法第二一八條)
按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四項對於常務董事之職權、召集方式及決議程序已定有明文。復按同法第二百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係規定:「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且公司法並無「常務監察人」之規定。是以,尚不致發生所詢常務監察人列席常務董事會之問題。
(經濟部九十一年一月二日經(九○)商字第○九○○二二七三三二○號函)
資料提供者:許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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