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
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尚不包括經理人職務調動
(公司法第二九條)
一、按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係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左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此係規定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尚不包括經理人職務調動。
二、又依據本部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訂定之「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七條規定,分公司經理姓名、住所或居所等係屬公司應登記事項,如登記事項有變更時,自依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登記。如其為新任經理人,則應經董事會決議,如原即為經理人,則毋庸經董事會決議,併為敘明。
(經濟部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經(九○)商字第○九○○二二七四二三○號函)
資料提供者:許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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