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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本國公司或國外之子公司均有適用
( 公司法第一六七條)

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不分本國公司或國外之子公司均有適用,違反
者依同條第五項規定,公司負責人賠償責任。

(經濟部九十一年一月八日經(九○)商字第○九○○二二八○六六○號函)

 

資料提供者:許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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