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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得不按出資比例減少資本

  經濟部發布解釋,按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四項規定:「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減資」。

至於減少資本就應依出資比例或不按出資比例方式減少之,公司法並無明文限制。

 

資料來源:經濟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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