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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屬公司不得持有控制公司海外轉換公司債及海外存託憑證

  經濟部發布解釋,公司法修正後,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而海外轉換公司債及海外存託憑證若由從屬公司持有者,倘從屬公司行使兌回或轉換控制公司之股份,則與公司法規定有違,是以從屬公司自不得持有控制公司發行海外轉換公司債及海外存託憑證。

 

資料來源:經濟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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