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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公積轉回保留盈餘
經濟部正式發布解釋,八十九年度以前出售資產盈益所轉列之資本公積,依企業自治原則,由公司自行決定要保持為資本公積,或轉列為保留盈餘,惟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且所有數額應採同一方式且一次處理。
資料來源:商業司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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