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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澄清新公司法部分疑義

經濟部針對新公司法部分疑義作成明確解釋

一、新公司法所稱外部董事,是指董事不具股東身分,並非一定要設外部董事。

二、新公司法所稱的董事、監察人或外部董監事,都須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三、公司分配董監事 (含外部董監事 )酬勞,不得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四、公司與董監事間 (含外部董監事 )關係,依民法委任關係的規定辦理。

五、不具股東身分的董監事 (外部董監事 ),既無持股,自無轉讓持股減半當然解任的問題。

 

資料來源:商業司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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