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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未達五億之公司擬發行股票應於章程明訂

  經濟部發布解釋,公司法規定:「……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係指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之公司,除章程另有規定應發行股票者外,得不發行股票

 

資料來源:商業司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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