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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於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招募定期契約工替代
勞委會發布解釋令,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可招募定期契約工替代,如果契約工工作期間超過一年,必須報請當地勞工局核備,當契約工工作期滿離職,雇主不需支付資遣費。可減輕企業部分人事負擔,也可增加雇主實施育嬰留職停薪假的意願。
資料來源: 勞委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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