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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選任董事以表決權計算

  經濟部發布解釋,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有限公司「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因此選有限公司選任董事,「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係指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權數之同意選任之,而非股東人數。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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