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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得列席常務董事會

  經濟部發布解釋,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又公司法規定:「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因此常務董事會開會時,自宜通知監察人,監察人亦得列席常務董事會陳述意見。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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