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
資本公積之處理釋疑
經濟部發布解釋,依經濟部91.3.14函釋,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轉列之資本公積,應經公司最近一次股東會決議或全體股東同意決定要保持為資本公積,或轉列為保留盈餘。因此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轉列之資本公積,如果是八十九年度以前所累積者,倘未經股東會決議或全體股東同意轉列保留盈餘,則仍帳列資本公積,但依規定不得撥充資本。
又被投資公司之股東會召開在投資公司之後,並決議將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自資本公積轉列為保留盈餘,則投資公司依權益法認列之資本公積,可逕依被投資公司決議於次年度將資本公積轉列保留盈餘,並列入次年度董事會盈餘分配案之盈餘分配表項下。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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