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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資產溢價收入轉回保留盈餘之議案方式由公司自行決定
經濟部發布解釋,關於八十九年度以前累積之「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如欲轉列為保留盈餘者,須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行之,至應以獨立之議案或併盈餘分派議案討論,依私法人自治原則,得由公司自行決定。又轉列之數額如於當次股東會決議分派,自應依本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提列法定公積。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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