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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回保留盈餘者應提列法定公積始得分配股息紅利
經濟部發布解釋,公司決定將八十九年度以前累積之「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轉列為保留盈餘者,應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後,方可分配股息紅利。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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