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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聯屬公司分割 資產移轉得以市價入帳

經濟部決允許非「聯屬公司」間分割,得以市價認列入帳,超過面額部分並得撥充為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股票或配發股息。經部也同意分割公司可以商譽抵繳股款,受讓公司也可折價發行股票。

經濟部這項決定將可增加誘因,促使許多「多角化」經營的大企業,重新檢討所屬「經營不善」部門,考慮予以分割;也可能促使大型企業或多角化經營的集團企業,掀起相互整併所屬部門熱潮。

所謂「聯屬公司」,公司法並無定義,為此,經濟部依商業會計法及一般會計準則的精神,僅將具有「母子公司」與「兄弟公司」關係的企業認定是聯屬公司,因此,適用分割優惠措施企業將非常多。

經濟部日前邀集相關單位會及民間會計、法律團體代表,針對公司分割涉及的會計處理疑義,作成多項重要決議。其中,有關分割公司的商譽,如何在分割與受讓公司如何認列等問題,經濟部除作成「商譽可抵繳股款」的政策決定外,並授權民間某基金會研究認列細節,近日內即將發布施行。

經部與各單位針對分割可能衍生疑義,作成決議如下:

一、分割公司與受讓營業的既存或新設公司,在分割前後是聯屬公司。

1、分割前後,兩者既都具聯屬公司,其分割與受讓行為將視同「組織調整」,分割公司應以原資產帳面價值減負債後的淨額,作為取得股權的成本,不認列交換損益,受讓公司也以受讓分割的資產及負債的帳面價值,為其入帳基礎。

2、分割後不是聯屬公司,或分割前不是聯屬公司,或分割後成為聯屬公司,都適用。

二、分割與受讓前後,如都不是聯屬公司。

1、這種關係即非公司「組織調整」,分割公司應衡量分割資產、負債的公平價值,並以二者淨額與取得受讓公司股權的公平價值較明確者為入帳基礎,受讓營業的既存或新設公司也以受讓分割資產及負債的公平價值為入帳基礎,面額部分為股本,超過面額部分則為資本公積。

2、前述超過面額的資本公積,因符合公司法規定,得依法撥充資本。3、受讓公司入帳時,如受讓資產淨額低於發行新股股票的面值總額,得折價發行。相關新聞見第2版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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