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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表冊編造及監察人查核程序

內容:

一、按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有關表冊之編造,係屬董事會專屬職權,與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係屬二事。

二、又公司法第二百三十條有關董事會所造具表冊之承認,係屬股東會專屬職權,自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規定由董事會行使。

三、至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有關查核期限之規定,於一人股東之公司,董事會仍應於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九九○六○號函)

 

資料來源:經濟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
9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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