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職權之決議方法
內容: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準此,於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原屬股東會決議事項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出租全部營業等重要事項)及第二百七十七條(變更章程),均改由董事會決議。又其決議方法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九一六八○號函)
資料來源:經濟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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