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
董事會之決議,對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仍應算入已出席之董事人數內
內容:
查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董事會之決議準用之」,係指董事對於董事會議之決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之虞,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董事行使表決權(本法第二百零六條準用第一百七十八條)。惟董事會之決議,對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尚非不算入已出席之董事人數內。
(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經商字第○九一○二○八八三五○號函)
資料來源:經濟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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