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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股股東之權利義務等相關疑義

內容:

一、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律於章程中定之。故不可於公司章程中排除特別股股東參予公司賸餘財產分派之權利。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於章程中定之。此為概括性規定,是以公司章程中訂明資本公積轉增資之配股權利,特別股不同於普通股之受配權利,依法並無不合。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九八二○○號函)

 

資料來源:經濟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
9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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