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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章程如何訂定員工分配紅利成數疑義

內容:

  按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其立法意旨係為配合員工分紅入股之政策,冀對員工發生鼓勵與安定之作用,如公司章程以訂明上限方式(例如:百分之二以下、不高於百分之二)分配員工紅利,因其分配可能為零,核與上開規定未合。是以,目前公司登記實務上員工紅利成數之訂定方式,僅有固定數(例如:百分之二)、上下限(例如: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或下限(例如:百分之二以上、不低於百分之二)等三種方式 (本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經(八九)商字第八九二0四五0二號函參照)。【經濟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九○三三○號函】

(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一○九○六○號函)

 

資料來源:經濟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
9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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