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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現金增資外不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持股

內容

一、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六項規定,公司對員工行使新股承購權所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度不得超過二年。同條第七項並明定,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而增發新股者,不適用該條之規定。

二、至員工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受讓取得之股份,或依第二百四十條第四項因分配紅利而取得之新股,因性質上非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自無第二百六十七條之適用。是以,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股份自由轉讓原則,公司自不得任意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持股。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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