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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所稱「公司」之對象釋疑
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所稱之「公司」,除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另有特別規定外,係指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及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二者而言,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自得依上述規定收買其發行之股份。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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