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
員工應不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內容:
一、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公司得收買其股份轉讓於員工,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為有關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規定,二者性質上皆與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四項使從事研發、生產或行銷之從屬公司員工,得享有與控制公司員工相同的股票分紅利益之立法意旨不同。是以,該二條所稱之員工,應不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二、至於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二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之議案,於董事會休會時,可否由常務董事會代行乙節,檢附本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商字第八六二二四五三六號函,請參考。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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