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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會,因出席股東不足而流會,尚無違本條規定

  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範之意旨在於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集開會」,倘董事會已於法定期間內依法定程序召開股東會,因出席股東不足決議之定額而流會,尚無違反前揭規定。上市公司遇此情形,除證券法規另有特別規定外,得由董事會擇期另行集會,無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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