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F Logo

Printer Friendly Icon 工商

解任董事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五項係規定:「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是以,解任董事尚非上開列舉事項,自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而無須列舉於召集事由中。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9/02

< Back

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