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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任董事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五項係規定:「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是以,解任董事尚非上開列舉事項,自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而無須列舉於召集事由中。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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