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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即生效,尚無解散基準日問題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另授權董事會決議解散基準日,是否適法乙案,按公司解散事宜,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規定,係屬股東會決議事項,一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即生效,尚無解散基準日問題。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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