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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盈餘公積的處理
經濟部發布解釋,已指明用途之特別盈餘公積,倘提列之目的未完成或提列原因未消失,且未轉回保留盈餘前,尚不得用於分派股息及紅利。又特別盈餘公積迴轉併入「未分配盈餘」時,其盈餘分派自應依公司章程所定方法分配,尚不得僅分配給股東。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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